[訴訟編號: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(ワ)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]
本會支援者官司(「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(ワ)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」)第五次開庭(原告第二次準備), 於2009年6月4日下午2時30分於東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8部召開.
出席者我方有我方委任律師, 我方原告本人, 被告委任律師三人, 以及被告光榮公司(コーエーテクモホールディングス、東証1部3635<3635.T>分公司)代表2人(1男1女, 看起來都是30歲後半~40歲前半, 與上次一樣的出席者).
此外, 在本次開庭之前, 法院已經正式確認, 本次訴訟將改為合議庭(即法官3人同審).
開庭的經過如下:
1. 首先法官確認原告已經在5月30日送達法院以及被告代理人的各文書與物證的正本.
2. 法官詢問被告是否要再反論. 被告委任律師回覆, 被告務必要再反論, 請再給被告反論的機會.
3. 我方律師立刻發言: 「雙方對於事實的主張並沒有太大的爭議點, 而是爭議法源解釋, 且被告上次就已經將能交出的物證, 以及能主張的法源根據全數主張完了, 應該沒有額外的部分需要主張」.
4. 法官表明, 願意再給被告一次反論機會.
5. 我方律師反駁:「正如原告本人在陳情書中陳述內容, 被告的對應與本次訴訟本身, 帶給了原告本人極大的心理上, 以及肉體上, 金錢上的負擔, 請法官本次就立刻結審」.
6. 法官表示:「由於訴訟多數由原告提起→被告反論→原告再反論→被告再再反論, 因此, 依照公平性的原則, 應該給予雙方有同樣多次機會反駁」, 因此決定給被告最後一次反論機會, 下次法庭為一審最後一次, 下次結束即結審.
7. 法官, 雙方協議, 下次法庭於7月8日召開. 並要求被告將文書物證部分於6月底前就寄給法院與原告雙方(但是這個要求沒有強制力).
即, 下次7月8日, 本次訴訟一審將會結審. 而正式判決將會於結審後2-3個月, 即今年9-10月下達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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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第五次開庭我方的反論>—共29頁份
第五次開庭於6月4日舉行, 之前的5月30日, 我方律師寄送了以下內容的反論書給被告KOEI方面律師, 以及東京地方法院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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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第一頁~第三頁]—本刪除事件的違法性, 本規約的法定拘束力等
(1) 首先, 關於本規約的拘束力, KOEI聲稱, 準則Ⅰ-1-2(必須要明瞭的讓消費者看清楚規約內容)並無規定一定要將右邊scroll給拉下來才算有效. 且指控我方的主張是私人任意的見解. 但是, [...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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