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会支援者官司(“东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(ワ)第36662号 损害赔偿等请求事件”)的第3次开庭(原告第2次辩论), 于2009年3月25日, 在东京地方法院正式开庭. 我方在这之前的2009年3月19日, 已经对被告(=光荣公司, KOEI CO.,LTD. 株式会社コーエー、東証一部9654)律师与法院提出当天要使用的答辩书(此为日本诉讼之惯例).
~开庭当天的具体状况~
3月25日下午1时30分, 本会支援者委任律师一人, 以及光荣公司委任律师3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, 过程如下:
1. 原告我方委任律师, 将下述3月19日提交的答辩书在法庭正式陈述(朗读).
2. 原告我方委任律师将我方3月19日呈递法院的物证中, 物证相关时间有错误的甲23物证的搜证时间给订正为正确时间.
3. 日本光荣(コーエー, KOEI CO.,LTD. 东证1部9654)公司方面委任律师向我方律师询问, 原告第一次准备书面(即下述之我方答辩书)中, 第3页第8行之《我方认为, 该准则Ⅰ-1-2的规定之中的1. 的部分中, 有相关的明确基准, “为了要达成‘在网页上有明确标示的利用规约’这个基准, 当利用规约是长文的情况之下, 必须要将系统设定为要读完之后(将右边的scroll给拉下来之后)才能够按下‘同意’按钮”》部分, 是否在准则中有明确规定?
4. 而我方委任律师回覆被告律师上述3.的询问: 准则本身并无明确记载, 但是有复数的相关文献有这样的明文记载存在, 因此“有相关的明确基准”.
5. 法官要求被告KOEI委任律师在下次开庭之4月23日之前准备好对这次原告之第一次准备书面的再反论答辩书(=被告第二次准备书面)
6. 双方与法官确认, 下次(第四次)开庭, 于2009年4月23日下午1时30分, 于东京地方法院民事第14部召开.
第三次开庭我方的反论(称:原告第一次准备书面)>—共14页份
第三次开庭预定于3月25日举行, 之前的3月19日, 我方律师寄送了以下内容的反论书给光荣方面律师, 以及东京地方法院.
[第一页]— 首先抗辩部分
由于1月首次开庭时, KOEI声称我方所提出的角色详细资料是“捏造(因为电磁纪录的资料会因时间变化而一直改变)”的, 因此我方没有任何权力可向KOEI请求解决纷争, 或者申请赔偿.
对此, 我方抗辩, KOEI误认我方的请求, 我方请求的是“确认该角色的使用权”, 而非“确认该角色的状态”, 举例而言, 我方请求“某房屋的使用权”时, 不能因为那栋房屋一开始是“两层楼的房屋”, 但是“后来可能被改建成三层楼”, 就说我方没有请求那栋房屋使用权的权力, 因此原告的主张是错误的.
此外, 因为KOEI声称本次事件角色的名称违反KOEI的禁止事项而删除, [...]
Categories
Archives
Pages
-
Recent Comments
-
RSS Links
Link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