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thly Archives: July 2009

支援者・地裁での第6回出廷

この度、本会議支援者の訴訟(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(ワ)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)については、平成21年7月8日(水)午前10時00分より東京地方裁判所民事第28部で、被告第2回弁論準備手続(通算第6回)が行われました。
~出廷の実際状況~
合議審になったため、担当の3人の裁判官に加え、当方からは、Rescue会議支援者担当弁護士1人、被告光栄側からは、委任弁護士3人、光栄社担当方2人らが出席しました。
1.被告光栄が、6月30日に送付された被告第2準備書面を陳述し、関連証拠を提示した。
2.原告側が、被告第2準備書面に対する反論として、「原告最終準備書面」及び「原告第2回陳述書」を提出した。
3.裁判官より、「6月中旬に、一度裁判所より『被告側光栄が本件キャラクターのレベルの100%、アイテム等の90%程度の回復』を条件に、和解の打診があったが、原告第2回陳述書を見る限り、和解するつもりはないようですが、原告は本当にそれでいいのですか?」と尋ねた。
4.原告代理人が、「現状での被告の提示された和解案に応じることはできない」と回答。
5.裁判官は本日で結審し、9月16日に地裁判決を下すと決めた。
原告側が和解案を事実上拒否したため、あとは9月16日の判決を待つだけとなります。また、1審判決後、10月2日前後までに、高裁への控訴を双方が決め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。もし、高裁へ控訴した場合、高裁判決まで、さらに半年程度かかる予定です。
なお、「被告光栄第6回出廷弁論内容(被告第2準備文書)」、「原告が法廷当日で反論した内容(原告最終準備文書)」、及び「原告が法廷当日に提出した第2回原告陳述書」の内容については、内容が膨大であるため、後日追って公表します。

第六次法庭我方當庭原告第二次陳述書概要

對於上述第六次法庭光榮正式反論書, 我方以「第六次法庭我方當庭反論書」當庭正式反論, 並且提出以下的第二次原告陳述書做為細部補充. 其概要內容如下:
1. 關於被告光榮是「蓄意收費一振子之後再單方面解約的累犯」:
首先, 被告於第六次法庭中提出的第三準備文面裡, 有複數的部分, 對我(=原告)本人做出人身攻擊, 指稱原告本人是騙子, 主張的內容完全沒有可信度等等.
對此, 我認為, 被告光榮才是屢次以「明知有(光榮所謂的)違規存在, 還蓄意收費近兩年後, 再找莫名其妙的理由來單方面解約, 並且往後裝死不管」的累犯. 這點, 上次陳述書所提到的我的多數的朋友—Rescue會議的成員正是如此被KOEI所待遇. 而且, 這樣的例子, 不只本件遊戲才存在. 在Rescue會議事件之前約一年的2006年起, KOEI就在其營運的另一線上遊戲之信長的野望Online也做出了完全與Rescue會議事件一樣的單方面的解約行為(雖沒有提出具體被害者名稱但是此案被害者有例如信On的蒼雷大等. 提出光榮官網公告處分信On玩家為物證)
光榮對本案聲稱, 刪除角色連「部分解約」都不算, 那麼, 試問, 永久凍結帳號(=實質上的砍號)是否在光榮眼中也連「部分解約」都不算呢?
此外, KOEI營運的另一個線上遊戲之三國志Online, 這個遊戲是在本遊戲之後才開始營運的遊戲, 尚未做出類似Rescue會議或者信長的野望Online的處分. 此外, 確實如KOEI所主張的, 他們有派GM在遊戲內以巡邏的方式管理遊戲. 請看我提出的物證之圖, 此圖內的玩家也是我認識的, 法官大人可以看到, 被告KOEI的GM確實的有向此玩家警告其為「光榮所謂的海外不正連結」, 也就是說, 光榮有把握到此人是「違規者」, 但是, 光榮對此人的對應, 卻是不與處分, 且至今繼續不斷的收取該人所付的遊戲費用.
由此可見, 「明知有(光榮所謂的)違規存在, 還蓄意收費近兩年後, 再找莫名其妙的理由來單方面解約, 並且往後裝死不管」是光榮的常套手段, 光榮一再的以同樣的手段, 騙取消費者的付費, 並且以違法的方式, 單方面的對消費者大量解約.
此外, 在這些所有KOEI營運的遊戲當中, KOEI對所有消費者的對應均為:
「光榮沒有義務, 且有權力不告知違規判斷基準」
「光榮沒有義務, 且有權力不告知違規時的量刑基準與做法」
「光榮沒有義務, [...]

第六次法庭我方當庭反論書(中文)

對於上述第六次法庭光榮正式反論書, 我方做出了當庭反論, 並且提出第二次原告陳述書. 概要內容如下:
[第一頁~第二頁]本禁止條款拘束力
關 於契約畫面右邊的scroll的問題, 一般而言, 若採用scroll方式, 應該記載「請(scroll後)將契約整個看完之後再按同意」, 但是, KOEI的規約卻只有記載「請讀以下規約」, 且scroll的顏色與背景相同, 消費者不容易發現到其存在. 因此, 說「這樣的標示不夠明瞭」並不是太過分的.
且我方提出的論文, 都是以「沒scroll就按同意是無效的」為基本, 更別說KOEI的規約幾乎整篇都是為了逃避責任與推卸責任給消費者的條文, 即使這樣的規約不存在, 或者本禁止條款根本沒有任何拘束力, 也不影響消費者與KOEI以付費的方式實質上達成的「契約行為」, 即契約行為一樣可以被執行, 即KOEI這個規約根本沒有存在的價值.
[第二頁]本禁止條款明顯限制消費者的權力
KOEI 主張, 「刪除角色由於玩家可以再重練, 所以沒有任何影響, 更不算部分解約行為」, 但是, 本遊戲是以長期的使用同一角色遊玩為前提的契約, KOEI卻將其最基本的部分給否定, 這樣逃避責任並且無視消費者權力的作為, 根本連現行法令都不需要比較也知道KOEI是在詭辯.
[第二頁~第三頁]本禁止條款違反民法誠信原則
被 告KOEI一方面指稱KOEI的規約是民法商法所管轄範圍之內, 但是另一方面又明知民法商法內沒有明文規定「線上遊戲規約該怎麼寫」, 而強說自己的規約是「不牴觸法令的範圍之內, 並非有無限大的權力」但是由於沒有違反法令, 所以沒有違反誠信原則, 而因為沒有違反誠信原則所以不算限制消費者的權力(不牴觸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).
而KOEI這樣的論點, 根本是循環論法, 由於光榮根本在制定規約時, 就可以不制定對消費者單方面不利的條款, 而不需要故意籠統的制定後才說那沒違反民法商法, 因此消費者契約法不能適用.
如此「整體不恰當的契約」在日本律師公會編的論文當中, 屬於「蓄意的將規約訂立在法律的灰色地帶, 讓絕大多數消費者無從抗議並且無法可循, 單方面的損人利己」的不當契約(=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的契約). 而KOEI的「大航海時代服務利用規約」中明文記載的「即使本規約內容違法, 只要該法律沒有強制力或者罰責, KOEI就一律不遵守, 優先自己的規約」正是證明了這點.
因此, 即使依照被告光榮的循環論法中「本禁止條款不違反誠信原則」的論點, 這樣的契約依舊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.
(※ 蓄意制定「走法律邊緣, 漏洞」的契約而帶給消費者不利益, 是違反消費者契約法規定)
[第三頁~第四頁]關於KOEI的裁量權
被 告KOEI主張被告有權判定是否有「抽象危險性」以及做出必要的處分, 不需要經過法院判斷. 但是, [...]

支援者東京地方法院第六次開庭狀況

[訴訟編號: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(ワ)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]
本會支援者官司(「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(ワ)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」)第六次開庭(被告第三次準備), 於2009年7月8日上午10時00分於東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8部召開.
出席者除了合議庭的三位法官外, 我方委任律師一人, 被告委任律師三人, 以及被告光榮公司(コーエーテクモホールディングス、東証1部3635<3635.T>分公司)代表2人(1男1女, 看起來都是30歲後半~40歲前半, 與上次一樣的出席者).
開庭的經過如下:
1. 被告KOEI陳述其6月30日送達之以下被告第三次準備文面內容
2. 我方當庭陳述我方第三次準備文書(對上述KOEI的文書的反論), 以及原告第二次陳情書(陳述書)內容.
3. 法官向原告委任律師確認:法院在6月中旬曾經向雙方提出和解的提案, 而被告KOEI提出了以「恢復一部分角色內容(角色等級100%, 虛寶90%)+更改名稱」的條件. 但是, 看原告本次當庭提出的第二次陳述書中的記載, 原告似乎沒有和解的意願, 請問原告真的不願意和解嗎?
4. 我方律師回覆, 原告無法接受現階段被告所提出的和解條件.
5. 法官宣告, 今天正式結審, 一審正式判決於2009年9月16日下達.
由於原告拒絕和解, 因此此後應該沒有和解的可能性, 一切等9月16日正式判決下達. 而正式判決下達後, 雙方必須於10月2日之前確定是否要上訴到高等法院.
若雙方上訴到高等法院, 則必須在50天內提出上訴正式文書, 提出後約1個月後高等法院將會開庭, 且本案的情況下, 當庭結審的可能性極高, 因此, 當庭結審後, 約2-3個月後, 高等法院的正式判決將會下達.
而本案由於法律上為重要事項, 且為日本首案, 因此我方再度評估後, 認為有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機會.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–
共41頁, 其中1-5頁為目錄, 第41頁為證據說明書. 以下頁數以「本文部分」為計算.
<第六次開庭對方的反論>—本文共35頁份
第六次開庭(一審最後依次)於7月8日舉行, 之前的6月30日, 光榮方面律師寄送了以下內容的反論書給我方律師, 以及東京地方法院.
[第一頁~第三頁]—關於KOEI的規約有沒有明確的標示, 以及不用scroll的方式的契約是否一樣有效
1. 準則上承認網路契約有效, 而本規約為網路契約, 因此有效
2. 原告所提出的不scroll不能按同意, 準則並沒有這樣規定, 且原告提出的三個論文都不值得信賴. 且其內容只是說明「最嚴謹的網路契約是一定要將scroll拉下來, 讓消費者看完契約內容後才能按同意按鈕」, 而不是強制要這樣做, 或者不這樣做契約本身就無效
由此可見, [...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