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於上述第六次法庭光榮正式反論書, 我方做出了當庭反論, 並且提出第二次原告陳述書. 概要內容如下:
[第一頁~第二頁]本禁止條款拘束力
關 於契約畫面右邊的scroll的問題, 一般而言, 若採用scroll方式, 應該記載「請(scroll後)將契約整個看完之後再按同意」, 但是, KOEI的規約卻只有記載「請讀以下規約」, 且scroll的顏色與背景相同, 消費者不容易發現到其存在. 因此, 說「這樣的標示不夠明瞭」並不是太過分的.
且我方提出的論文, 都是以「沒scroll就按同意是無效的」為基本, 更別說KOEI的規約幾乎整篇都是為了逃避責任與推卸責任給消費者的條文, 即使這樣的規約不存在, 或者本禁止條款根本沒有任何拘束力, 也不影響消費者與KOEI以付費的方式實質上達成的「契約行為」, 即契約行為一樣可以被執行, 即KOEI這個規約根本沒有存在的價值.
[第二頁]本禁止條款明顯限制消費者的權力
KOEI 主張, 「刪除角色由於玩家可以再重練, 所以沒有任何影響, 更不算部分解約行為」, 但是, 本遊戲是以長期的使用同一角色遊玩為前提的契約, KOEI卻將其最基本的部分給否定, 這樣逃避責任並且無視消費者權力的作為, 根本連現行法令都不需要比較也知道KOEI是在詭辯.
[第二頁~第三頁]本禁止條款違反民法誠信原則
被 告KOEI一方面指稱KOEI的規約是民法商法所管轄範圍之內, 但是另一方面又明知民法商法內沒有明文規定「線上遊戲規約該怎麼寫」, 而強說自己的規約是「不牴觸法令的範圍之內, 並非有無限大的權力」但是由於沒有違反法令, 所以沒有違反誠信原則, 而因為沒有違反誠信原則所以不算限制消費者的權力(不牴觸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).
而KOEI這樣的論點, 根本是循環論法, 由於光榮根本在制定規約時, 就可以不制定對消費者單方面不利的條款, 而不需要故意籠統的制定後才說那沒違反民法商法, 因此消費者契約法不能適用.
如此「整體不恰當的契約」在日本律師公會編的論文當中, 屬於「蓄意的將規約訂立在法律的灰色地帶, 讓絕大多數消費者無從抗議並且無法可循, 單方面的損人利己」的不當契約(=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的契約). 而KOEI的「大航海時代服務利用規約」中明文記載的「即使本規約內容違法, 只要該法律沒有強制力或者罰責, KOEI就一律不遵守, 優先自己的規約」正是證明了這點.
因此, 即使依照被告光榮的循環論法中「本禁止條款不違反誠信原則」的論點, 這樣的契約依舊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.
(※ 蓄意制定「走法律邊緣, 漏洞」的契約而帶給消費者不利益, 是違反消費者契約法規定)
[第三頁~第四頁]關於KOEI的裁量權
被 告KOEI主張被告有權判定是否有「抽象危險性」以及做出必要的處分, 不需要經過法院判斷. 但是, [...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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