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ily Archives: July 9th, 2009

第六次法庭我方當庭反論書(中文)

對於上述第六次法庭光榮正式反論書, 我方做出了當庭反論, 並且提出第二次原告陳述書. 概要內容如下:
[第一頁~第二頁]本禁止條款拘束力
關 於契約畫面右邊的scroll的問題, 一般而言, 若採用scroll方式, 應該記載「請(scroll後)將契約整個看完之後再按同意」, 但是, KOEI的規約卻只有記載「請讀以下規約」, 且scroll的顏色與背景相同, 消費者不容易發現到其存在. 因此, 說「這樣的標示不夠明瞭」並不是太過分的.
且我方提出的論文, 都是以「沒scroll就按同意是無效的」為基本, 更別說KOEI的規約幾乎整篇都是為了逃避責任與推卸責任給消費者的條文, 即使這樣的規約不存在, 或者本禁止條款根本沒有任何拘束力, 也不影響消費者與KOEI以付費的方式實質上達成的「契約行為」, 即契約行為一樣可以被執行, 即KOEI這個規約根本沒有存在的價值.
[第二頁]本禁止條款明顯限制消費者的權力
KOEI 主張, 「刪除角色由於玩家可以再重練, 所以沒有任何影響, 更不算部分解約行為」, 但是, 本遊戲是以長期的使用同一角色遊玩為前提的契約, KOEI卻將其最基本的部分給否定, 這樣逃避責任並且無視消費者權力的作為, 根本連現行法令都不需要比較也知道KOEI是在詭辯.
[第二頁~第三頁]本禁止條款違反民法誠信原則
被 告KOEI一方面指稱KOEI的規約是民法商法所管轄範圍之內, 但是另一方面又明知民法商法內沒有明文規定「線上遊戲規約該怎麼寫」, 而強說自己的規約是「不牴觸法令的範圍之內, 並非有無限大的權力」但是由於沒有違反法令, 所以沒有違反誠信原則, 而因為沒有違反誠信原則所以不算限制消費者的權力(不牴觸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).
而KOEI這樣的論點, 根本是循環論法, 由於光榮根本在制定規約時, 就可以不制定對消費者單方面不利的條款, 而不需要故意籠統的制定後才說那沒違反民法商法, 因此消費者契約法不能適用.
如此「整體不恰當的契約」在日本律師公會編的論文當中, 屬於「蓄意的將規約訂立在法律的灰色地帶, 讓絕大多數消費者無從抗議並且無法可循, 單方面的損人利己」的不當契約(=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的契約). 而KOEI的「大航海時代服務利用規約」中明文記載的「即使本規約內容違法, 只要該法律沒有強制力或者罰責, KOEI就一律不遵守, 優先自己的規約」正是證明了這點.
因此, 即使依照被告光榮的循環論法中「本禁止條款不違反誠信原則」的論點, 這樣的契約依舊違反消費者契約法第10條.
(※ 蓄意制定「走法律邊緣, 漏洞」的契約而帶給消費者不利益, 是違反消費者契約法規定)
[第三頁~第四頁]關於KOEI的裁量權
被 告KOEI主張被告有權判定是否有「抽象危險性」以及做出必要的處分, 不需要經過法院判斷. 但是, [...]

支援者東京地方法院第六次開庭狀況

[訴訟編號: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(ワ)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]
本會支援者官司(「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20年(ワ)第36662号 損害賠償等請求事件」)第六次開庭(被告第三次準備), 於2009年7月8日上午10時00分於東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8部召開.
出席者除了合議庭的三位法官外, 我方委任律師一人, 被告委任律師三人, 以及被告光榮公司(コーエーテクモホールディングス、東証1部3635<3635.T>分公司)代表2人(1男1女, 看起來都是30歲後半~40歲前半, 與上次一樣的出席者).
開庭的經過如下:
1. 被告KOEI陳述其6月30日送達之以下被告第三次準備文面內容
2. 我方當庭陳述我方第三次準備文書(對上述KOEI的文書的反論), 以及原告第二次陳情書(陳述書)內容.
3. 法官向原告委任律師確認:法院在6月中旬曾經向雙方提出和解的提案, 而被告KOEI提出了以「恢復一部分角色內容(角色等級100%, 虛寶90%)+更改名稱」的條件. 但是, 看原告本次當庭提出的第二次陳述書中的記載, 原告似乎沒有和解的意願, 請問原告真的不願意和解嗎?
4. 我方律師回覆, 原告無法接受現階段被告所提出的和解條件.
5. 法官宣告, 今天正式結審, 一審正式判決於2009年9月16日下達.
由於原告拒絕和解, 因此此後應該沒有和解的可能性, 一切等9月16日正式判決下達. 而正式判決下達後, 雙方必須於10月2日之前確定是否要上訴到高等法院.
若雙方上訴到高等法院, 則必須在50天內提出上訴正式文書, 提出後約1個月後高等法院將會開庭, 且本案的情況下, 當庭結審的可能性極高, 因此, 當庭結審後, 約2-3個月後, 高等法院的正式判決將會下達.
而本案由於法律上為重要事項, 且為日本首案, 因此我方再度評估後, 認為有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機會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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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41頁, 其中1-5頁為目錄, 第41頁為證據說明書. 以下頁數以「本文部分」為計算.
<第六次開庭對方的反論>—本文共35頁份
第六次開庭(一審最後依次)於7月8日舉行, 之前的6月30日, 光榮方面律師寄送了以下內容的反論書給我方律師, 以及東京地方法院.
[第一頁~第三頁]—關於KOEI的規約有沒有明確的標示, 以及不用scroll的方式的契約是否一樣有效
1. 準則上承認網路契約有效, 而本規約為網路契約, 因此有效
2. 原告所提出的不scroll不能按同意, 準則並沒有這樣規定, 且原告提出的三個論文都不值得信賴. 且其內容只是說明「最嚴謹的網路契約是一定要將scroll拉下來, 讓消費者看完契約內容後才能按同意按鈕」, 而不是強制要這樣做, 或者不這樣做契約本身就無效
由此可見, [...]